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050号
原告: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路1999号云江标准厂房轻工区9幢4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1959029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奋牌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049608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奋牌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南京奋牌压缩机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全部货款,原告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奋牌压缩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奋牌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学 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 依 依
(代)书记员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