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泰电器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1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东南大厦1-2层。 负责人金凡,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航,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路1999号云江标准厂房轻工业区9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封,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封、***、***对主债务人浙江工泰鞋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借款本金25947294.22元、利息1510031.61元在最高额分别以2500万元、3200万元、3500万元、3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繁荣村的房产(证号:0000826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8)第27-8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80万元优先受偿,对被执行人**封名下坐落于瑞安市XX街道XX村房产(证号:0001859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集用(2010)第211-103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最高额48万元优先受偿,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XX街道XX村的两处房产(证号:00019101号、土地证号:瑞集用2010第21-01**号;证号:00019102号、土地证号:瑞集用2010第211-0731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万元优先受偿。三、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帐户,但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房产(证号:00007786号,已抵押);被执行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云周街道繁荣村房产(证号:00008263号,系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封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XX村房产(证号:00003080号,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封名下坐落于瑞安××××街道XX村三处房产(证号:00004546、00004543、00002314号,已抵押,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封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村房产(证号:00018594号,本案抵押);被执行人**封名下坐落于XX街道XX村房产(证号:00003080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房产(证号:00294290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室房产(证号:00166983号,已抵押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路××**××室房产(证号:00201890号,已抵押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二处房产(证号:00019101、00019102号,本案抵押);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街道××村房产(证号:××号)。上述房产本院均已于2017年2月17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本院续封。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繁荣村厂房的评估拍卖,并于2017年11月17日以1073.7万元拍卖成交,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126708元及评估费20292元后,余款1059万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另**,被执行人**封、***有房产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于2018年1月15日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拍卖成交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工泰电器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厂房已拍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另案抵押或另案查封,且本案有多处房产抵押,现正在评估拍卖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7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