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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与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5895号
原告: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牧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3日向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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