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21民初2039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9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