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第2940号
原告: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中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7853536XP(1-1)。
法定代表人:牧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后台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59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枞阳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池州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