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0491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汉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北开发区强盛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汉方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