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汉方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0491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汉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北开发区强盛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汉方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