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902民初289号 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长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亿和商务楼经三路4号四楼A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7961997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69元,由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