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9712号
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黄竹坑村***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油化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长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亿和商务楼经三路4号四楼A40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双山四路9号大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34元,减半收取计10817元(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兴达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