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广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花亭油化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荣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鱼珠东路3号广东鱼珠国际建材市场区135号。
法定代表人:林栋方,该公司采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槟梅,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创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森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3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盈创石化公司上诉称,《钢材购销合同》对争议解决约定不明。虽然合同第八条约定,协商不成由供货方当地法院裁决,但是能出裁决的是仲裁机构,法院无法进行裁决,且该条款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盈创石化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则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盈创石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供货方当地法院裁决。”广森金属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出卖方(供货方),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系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盈创石化公司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莹莹
杜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