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5号
原告: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王**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胡荣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盈创石化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99元,减半收取计22249.5元,由原告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苏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