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钢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3民初90号 申请人:安庆市钢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钢材大市场A2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担保人:***,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安枞新线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庆市钢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钢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50××63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庆市钢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