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8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东方天韵小区20幢3单元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32467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秦潭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7901624C。 法定代表人:***。 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227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22706号裁决书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