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02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086XF。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付清租金27848.45元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为2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