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02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086XF。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付清租金27848.45元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为2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