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焦点品牌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26054号之一 原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世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焦点品牌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焦点品牌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94元减半收取95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