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1511号
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9478110T。
法定代表人:王义文,总经理。
被告:***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2072895D。
法定代表人:王义文,总经理。
被告: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英德利国际汽车城**钢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32958066。
法定代表人:鲁元成。
被告: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04945459U。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义文,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朱才群,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文,系夫妻关系。
被告:鲁元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罗国斌,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告:谢咏玉,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徐晓鹏,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以上四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中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义文、朱才群、鲁元成、罗国斌、谢咏玉、徐晓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0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霖
人民陪审员 谷 浩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