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民初3485号
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宿松县东北新城华阳路与复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夏幼华,系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1号报业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友,宿松县陈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东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工贸区龙门路与个体上街交叉口。
负责人:吴先益。
被告:汪齐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
被告:高泽华,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节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东公司、汪齐艳、高泽华、袁节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后收取2921元,由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彭 旺 鸿
审判员 张小兵审判员吴哮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玲
书记员沈丽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