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2822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8月9日,湖北省建始县人。
委托代理人:***,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25182B(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28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运输费31160.00元、案件受理费288.9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3)鄂2822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