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95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源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源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95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源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源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