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9598号之二
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源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32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安徽博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