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1725号
原告:铜陵市义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063487195188。
法定代表人:束明生,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青霞路青山小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19788N。
法定代表人:霍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以东,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义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告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铜陵市义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义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铜陵市义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柳乐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余承松
书记员肖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