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5执保4号
关于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705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600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