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19788N,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霍彪。
被执行人: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7073260G,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作来。
本院在执行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1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啸华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