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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明鑫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6执110号
本院在执行铜陵明鑫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书记员 王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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