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5执保432号
关于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705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理达、陆凯、霍彪、朱仁锋、陆金良、章桂华、陆光荣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60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