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63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文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胜亚3-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199A9C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地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文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文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5)皖1324民初24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地矿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5)皖1324民初248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事实与理由:本案黑龙江文运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中仅仅是承包部分工程的人工费、辅料,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和设备用于案涉工程,所有建筑主材都是安徽地矿公司投入。虽然该案案由立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根据该承包合同的内容及性质,其实际属于单纯的劳务承包合同,故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案涉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七条中双方明确约定,如出现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由安徽地矿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黑龙江文运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泗县龙大尚品公馆三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黑龙江文运公司施工泗县龙大尚品公馆三期14#、15#、16#、17#、18#及地库工程、以上地下室配电房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并显示双方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工程履约保证金等内容,黑龙江文运公司所负义务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而是承包案涉项目工程施工,现双方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纠纷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及强制性,故无论双方是否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均不能以此为依据确定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徽地矿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安徽地矿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