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第三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星隆国际广场22楼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撤回上诉申请书一份,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