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财保34号
申请人: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742号**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KQY0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70JY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630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7668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766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