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初863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定远县严桥乡严桥社区大庙组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南村47幢203室。 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630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