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744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人民西路2号时代花城十二号楼23层15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