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744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人民西路2号时代花城十二号楼23层15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