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2584号
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5465127L,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赵楼行政村北S59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彬、**,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6306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请标的由2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2150元变更为25元。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