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颖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双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麻城市华晨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181执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颖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东方红社区雨阴河村细刘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FL6G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双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街道工农河社区工农路延伸地段安居小区10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7C4KXQ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麻城市华晨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三河口镇康王街老福利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7LJD7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69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颖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双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麻城市华晨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118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湖北颖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湖南双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麻城市华晨宇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颖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0242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485元、案件执行费22642元。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双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麻城市华晨宇建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到期债权,限额为432953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颖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鄂118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