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执2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69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泗州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852048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21)宿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21)宿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院,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