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15号 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 经营者:***,男,1967年9月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男,1987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与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72元,减半收取16986元,由原告淮北市腾飞钢模出租站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