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云龙,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964038。
法定代表人:阮运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2月5日申请保全,查封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2021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