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云龙,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32964038。

法定代表人:阮运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2月5日申请保全,查封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2021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安徽天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