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2142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兵,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佳,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95485。
法定代表人:王世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玉,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B0212E。
法定代表人:汪茂耀,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劲松,男,1976年1月17日生,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贵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