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08348093。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
被执行人: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及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95485。
法定代表人:王世宁。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