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庚法,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世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建设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何声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审被告:梁淑英,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庚法,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何声顺、梁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长征富民药业铜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浩林
审判员 朱小文
审判员 尹雪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盛华铭
书记员张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