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庆市汇耀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太湖县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825民初81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查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