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255号
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京,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良。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