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广龙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港市广龙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654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广龙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申请人张家港市广龙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广龙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9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广龙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89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