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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告宿松县北浴乡人民政府、宿松县北浴乡廖河村民委员会、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及第三人宿松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指挥部、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6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北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松县陈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松县北浴乡廖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负责人:***,该村支委,主持工作。
被告: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松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松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第三人: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松县北浴乡人民政府、宿松县北浴乡廖河村民委员会、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及第三人宿松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指挥部、宿松县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系重复起诉,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3元,本院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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