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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7民初876号 原告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南乡石溪。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近真(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于2020年7月23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尖山镇榧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1元(已减半),予以免交;保全费2407元,由原告浙江方华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