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152号
原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坤,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