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敦煌市阳光新力广告店、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982民初736号 原告:敦煌市阳光新力广告店,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经营者:**,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敦煌市阳光新力广告店(以下简称新力广告店)与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兰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力广告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力广告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兰山公司支付新力广告店工程款17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35900元,逾期付款利息27979.56元,合计243379.56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5日,新力广告店与兰山公司签订了市幼儿园LED显示屏幕合同,约定兰山公司将其承包的敦煌市幼儿园的LED显示屏工程交由新力广告店具体施工,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31000元,分五次将全部工程款付清。同时双方对软件要求、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工程维护及进度、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后双方公司分别在合同尾部**确认。签订合同后,新力广告店如约履行合同,并于2018年9月完工,并经兰山公司验收合格使用至今,但兰山公司未付清工程款,故新力广告店诉至法院。 兰山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新力广告店提交的市幼儿园LED显示屏幕合同,用以证实双方就市幼儿园LED显示屏安装签订了正式的合同,由新力广告店具体负责兰山公司承包的市幼儿园LED显示屏的安装,双方对所制作屏幕规格、大小、总费用、软件要求、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工程维护、进度及验收、费用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明确的约定,新力广告店如约将LED显示屏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总价款为431000元,除去兰山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179500元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新力广告店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屏,用以证实新力广告店负责人与兰山公司项目负责人**中通过微信聊天确认,双方此次LED显示屏安装总工程款为固定价款431000元,截至目前,兰山公司支付了251500元,尚欠179500元工程款未付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3、新力广告店申请法院调取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首页、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用以证实新力广告店如约完成市幼儿园LED显示屏的安装,并经各单位及市幼儿园验收合格使用至今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内容,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8月,新力广告店与兰山公司签订了市幼儿园LED显示屏幕合同,约定兰山公司将市幼儿园LED显示屏的制作、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承包给新力广告店完成,兰山公司负责投资工程的总费用,总费用约定为431000元,按进度付款的约定是:第一笔:该承包合同签订后,兰山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29300元;第二笔:将货物运送到现场支付总价款的20%即86200元;第三笔:工程完工一半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86200元;第四笔: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总价款的25%即107750元,***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十二个月;第五笔:剩余尾款21550元,一年保质期截止日算起5日内支付。兰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预付工程款,需支付迟延付款罚金:每天支付延期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新力广告店开始组织工人施工,兰山公司分期支付了129300元、82600元和36000元,剩余179500元至今未付,故新力广告店诉至法院。 另查明,新力广告店的经营者**与兰山公司项目负责人**中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微信聊天中,对已付款项和未付款项进行了确认,并承诺2021年春节前解决未付款项支付问题。2018年12月5日,兰山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敦煌市××园迁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所有分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新力广告店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甘0982民初736号民事裁定书,对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3379.5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新力广告店交纳保全费173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兰山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新力广告店,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工程的总价款、内容、按进度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双方负责人对剩余工程款的数额进行了确定,兰山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179500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的第三笔付款条件是工程完工一半,现在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第四笔的付款条件是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是否缴纳税款、出具发票系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本案不予涉及;按进度付款的第五笔付款条件是一年质保期截止日算起5日内,根据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18年12月5日,第五笔支付尾款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19年12月10日,付款时间亦已届满;新力广告店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为年率4.35%,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剩余工程款179500元,其中15795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4月2日)即22852元;其中21550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4月2日)即2168元;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5020元。新力广告店主张剩余未付款项的20%违约金,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为迟延付款罚金,双方约定过高,新力广告店自行下调至20%,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的总额不应超过价款的30%,剩余价款总额的30%为53850元,逾期付款利息为25020元,本院酌定违约金为28830元。兰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支付敦煌市阳光新力广告店工程款179500元、违约金28830元、逾期付款利息25020元,合计2333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驳回敦煌市阳光新力广告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保全费1737元,合计4212元(敦煌市阳光新力广告店已交纳),由敦煌市阳光新力广告店负担174元,由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负担4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