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4民初39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区。
原告***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现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承担。本案预收原告受理费1440元,退还其72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