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486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秦安路77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装饰装修款38909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营业网点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兰州中川支行装修项目由被告组织施工,工程标准以图为准,工期60天,工程价款915737元。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与原告约定,案涉装修项目由原告承包。原告随即安排人员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2019年8月9日,经与第三人结算,确认装修价款为907412.12元。第三人已付装修款794893.07元给被告,余下为质量保证金二年期满后支付。被告收到工程款项后,扣除垫付的材料款395400元和管理费10400元等(工程款税金原告已另付),应当及时转付给原告装修款389093元,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省建筑企业兰山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已应诉尚未答辩。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兰州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68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