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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商贸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2767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奉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代婷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