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2767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奉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代婷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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