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2894号
原告:宁波北仑金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许胡村猫山头(原许胡茶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L0963474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冠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6LU66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冠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冠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