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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某某有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02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恒口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9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安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支付22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0元。本执行人陈某已向申请人履行17000元,下余款项被执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向本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