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2执794号 ***、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4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的吊车租赁费232000元。并承担前述款项从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051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123元。本案执行费42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件款291196元及案件执行费426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2021)陕0402执7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